社會實踐辦公室的創設與任務
政治大學因應大學應重新嵌回社會的籲求,遂於近年發展出更適合華人社會的「社會實踐」願景。相較於許多學校回應教育部政策,多舉著「社會責任」的大纛,政大執著以「社會實踐」為名,並不是要標新立異,而有其歷史背景以及更寬廣的想像。首先,早在教育部有系統推動「大學社會責任」政策,以龐大的預算徵求計畫,鼓勵各校提出推動具體方案之前,政大即以「社會實踐辦公室」為名(英文為University Outreach Office),成立負責推動與社區關係的重建以及校內制度創新的專責單位,經費來源則是國科會(後改為科技部)的「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」計畫。該計畫源於當時政大吳思華校長以科技顧問的身份,提出「人文與科技創新」的新想像,並於102年向馬英九總統提出「讓大學成為區域創新系統的核心」之建議,之後遂有國科會人文處委託台大社會系陳東升教授主持,向全國徵集計畫。102年7月政大以「樂酷烏來計畫」成為第一批參與者之後,得以配置人力積極推動建制工作,與暨大、成大和東華攜手,開始社會實踐的創新之旅。當政府開始大規模地徵求「社會責任」計畫,社會實踐辦公室也順理成章地成為培力平台,募集人才與想法以推出新計畫。
其次,「社會實踐」的積極性比「社會責任」更強。近年推動「企業的社會責任」,主要著眼於企業忽視社會責任的現實,以及企業的資源來自社會,從社會取得利潤,因此需要被課以責任,要對社會負責。同樣課責的概念要援用到大學,則必須留意此間幾個重要差別。第一,大學通常不是營利機構,以公務預算或社會捐助等非營利的方式營運,其既有的使命,包括創造知識、培育人才等,就已經是在追求社會目標,在為社會服務,盡其一己之責。在這前提下再另外強調「社會責任」,在邏輯上似有否定前者為其責任的意涵。如果不夠務實、無法切合社會需求是當前大學需要調整的問題,則強調學以致用以及理想落實的「實踐」,應該是比較適當的表述。第二,「責任」意味在課責行動下被要求履行某些義務,是個被動的意象。相對而言,實踐則是在知識與方法的引導下,主動追求特定的理想。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,內驅的、具自發性的、自主性強的行動,會比被要求、被強迫的外驅性行動更具持續力與創造性。第三,就大學的發展史而言,大學體制創設之初,即帶著免除國家與教會干預的目的,過份強調課責將違背這項珍貴的資產。反之,若以實踐精神為訴求,則非但不會斲商原有的學術獨立精神,還能夠增加新的、值得追求的元素。